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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采购网与军队采购网上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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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军队供应商
      军队供应商,是指符合军队采购要求,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企(事)业法人。也就是说,军队供应商只能是企(事)业法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而且所提供的产品是军队所需要的,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军队供应商不仅限于加入军队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凡是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称为军队供应商。

二、军队供应商类型
      军队供应商实行分类使用管理。按照提供的产品类别,分为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其中物资类又分为生产型和销售型,工程类又分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

三、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具有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国内市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2.物资类生产型、工程、服务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物资类销售型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加权平均净资产近1年占50%、近2年占30%、近3年占20%。)
3.注册产品类别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4.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5.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7.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8.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受到军队采购和地方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处罚的记录;
9.工程类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其他类非外资独资或控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入库要求
1.  不接受2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1家的名义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2.  2家或2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且提供的产品类别有交叉的,只能有1家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四、供应商分级方法 
(一)物资类、服务类供应商等级
物资类生产型供应商分为8个等级,销售型供应商分为5个等级;服务类供应商分为5个等级。

供应商分级不设定固定的指标。分级方法采取“综合计分,排序分级”,按照设定条件由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确定每类产品的供应商等级。具体方法为:以“成立时间”、“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和“近三年加权平均营业收入”为分级要素,根据各要素所占分值分别计分,三个要素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按照供应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依照各等级数所占百分比,由高到低确定供应商等级。
供应商等级设定层级为《产品目录》中的“小类”。

(二)工程类供应商等级
工程类供应商的分类和等级划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资质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调整后,分类和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专业资质要求是国家、军队或行业对相关类别供应商的专业要求,如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业准入证书”、“保密认证证书”等等。具体要求请参阅《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五、图文材料
注册材料信息,必须是彩色扫描件。除《军队供应商承诺书》和《军队供应商入库申请表》外,还要包括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在一张扫描件上)、营业执照(编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近3月的纳税和社保银行汇款凭证(指开始注册登记当月的前3个月的银行汇款凭证),近3年年末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3.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保密单位可提供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计报告的上述内容。其中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年度转换时间为每年6月1日0时,以“提交审核”时间为准。
4.相关准入、认证、企业资质等级等证书。
5.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6.物资类、服务类供应商选择产品类别要提供近3年每年1份销售合同主要页(体现甲乙双方盖章及标的相关页)和能够证明合同有效履行的相应银行收款进账单。合同年度转换时间为每年1月1日0时,以“提交审核”时间为准。工程类供应商要提供承揽业务每个省级地域对应的1份承包合同主要页(体现甲乙双方盖章及工程名称、地点的相关页);证明具有国家或军队保密工程业绩的1份承包合同主要页及保密协议。
7.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售合同要求:
1.物资类、服务类供应商选择产品类别必须上传近3年每年1份销售合同(军地合同均有效)和银行收款进账单的彩色扫描件,缺1份该产品类别审核无法通过。合同年度以签订时间为准,同1份合同不能用于多个年度。
2.合同中产品类别名称必须与选择的产品类别名称一致,用其他无关产品销售合同代替的无效。
3.合同必须是不少于首检数量要求的“批量”产品销售合同,数量、金额明显少的零星产品销售合同无效。
4.同1份合同用于不同产品类别,上传到每个产品类别下的合同必须要素齐全、清晰易读,有涂改、遮挡或者污痕等的销售合同无效。
 
六、军队采购机构审核
军队采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在网上进行审核,不需要供应商将纸质材料送到采购机构审核。
采购机构收到供应商的审核申请后,将在4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出审核结论。
注册审核结论包括:“通过”、“退回修改”或“不通过”。审核“通过”的,采购机构会在军队采购网上公告宣布入库,即可参加非公开招标竞争性采购活动;审核“退回修改”的,采购机构会告知供应商需要修改的内容,供应商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提交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采购机构会通知供应商不通过的原因。
属于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将受到相应处罚并在军队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处罚公告。
供应商对注册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提出申诉。
 
七、供应商入库复核
供应商入库后,首次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要根据要求向组织采购活动的军队采购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时上传的所有彩色扫描件的原件,物资类原入库“重新登记”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所有的销售合同原件,用于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入库复核。评审结束后,采购机构将及时退回原件。
入库复核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复核“合格”的,继续参加采购活动;复核“不合格”的,采购机构会通知供应商不合格的原因。属于入库条件不合格或所有供应商类型和产品类别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入库资格;属于部分供应商类型或产品类别不合格的,取消该供应商类型或产品类别入库资格。
属于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入库复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将受到相应处罚并在军队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处罚公告。
供应商对入库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提出申诉。
 
八、供应商实地考察
供应商参加物资、服务采购活动首次预中标(成交)的,采购机构将在采购合同草案签订前,组织由财务、技术等专家组成的3 人以上小组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考察“合格”的,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签订合同草案;考察“不合格”的,采购机构会通知供应商不合格的原因。属于入库条件不合格或所有供应商类型和产品类别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入库资格;属于部分供应商类型或产品类别不合格的,取消该供应商类型或产品类别入库资格。
属于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实地考察“不合格”的供应商,将受到相应处罚并在军队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处罚公告。
供应商对实地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提出申诉。
物资类原入库“重新登记”的供应商已进行实地考察的,不再考察。工程类供应商是否进行实地考察,在资格预审后由建设单位决定。
 
九、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军队供应商的权利
1.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公平参与竞争;
2.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对供应商注册审核、入库复核、实地考察提出申诉,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和行政复议;
4.对军队采购机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5.入库供应商获得参加军队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抽取资格;
6.入库供应商可以申请退出军队供应商库;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军队供应商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军队采购法规制度,维护采购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运行保障机构和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2.依法履行军队采购合同,确保物资、工程和服务质量,制订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3.按照军队要求的技术规范和赋码规则,为提供的产品制作并粘贴二维码或射频标签;
4.严格保守获取的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严禁在互联网上传递涉密军事信息;
5.入库供应商如实申报、变更相关注册信息,不弄虚作假;
6.积极配合质疑、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
7.举报其他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军队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供应商在注册审核、入库复核和实地考察中被作出“不通过”或“不合格”结论的,除上述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一年以内禁止重新注册。
2. 供应商抽中后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未响应的产品类别,或响应但未参与采购活动,或参加采购活动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视为不具备提供该产品类别的能力,取消相应产品类别的入库资格,3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尚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草案、公布评审结果等,取消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其中上报审批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间认定,以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2.供应商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也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3.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4.同一代理人代理不同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80天以上。供应商雇员受聘时间180天以内的,代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视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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